在农村地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在其履行报备手续之后,是有权利被强行拆除的。
这种非法建造的房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当城乡规划管理机关发布了相关命令,要求其停止建设或限定期限内必须自行拆除时,若违法行为人并未遵循这一指示仍继续进行违建活动,或者未按照限定期限完成自拆,那么建设工程所在的县(区)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有权指定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必要的行动,例如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