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若未经正式审批便擅自建设住宅楼宇,其合法建筑可依法申请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并予以登记与发证。
反之,对于违章搭建的建筑,则可向法院提交申请并请求执行拆除。
同时,建造房屋的住户应依照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详细填写建房申请表。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及加盖公章。
随后,镇政府将对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将初审结果张贴公示。
最后,县级机关将联合审批该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审批结果收取相应的建房保证金,并为符合条件者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