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制度规定,最长期限为一昼夜,也就是至少需要度过一个白天和晚上才能完成拘留手续,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行为严重,并处以其他刑事责任,则合起来的惩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天。
2.在刑事领域,拘留期限最短仅有一天,但最长的期限可以达到三十七天。
具体执行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3.关于司法拘留这一项流程,其最短期限同样也是一昼夜,但最多能达到十五天。
在此期间,被拘留者会先交由公安机关暂时监管,如有异议,可以随时向上诉法庭提出复议要求。
至于拘留期内,是否能提前释放或者到期释放,则最终由司法机关全权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