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宣布判决的过程中,必须实施公开性原则,允许普通公民参与到庭审旁听环节,同时也向新闻媒体机构提供采访报道的机会,换言之,即把庭审的全程活动(除休庭评论环节外)公开展示给广大社会公众。
从细处讲,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
即审理进程的公开以及审判结果的公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严格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某一类型的案件时,所有的一审都应在公开状态下进行。
但是对于那些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机密信息或涉及个人隐私的案子来说,将无法实行公开审理;
而在涉及到商业机密的案件当中,若当事人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意愿,那么经审查后,该案件便可采取非公开形式进行审理。
非公开审理的相关事宜,则需要在当庭宣读不公开审理的详细原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