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制度下,可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行为包括:
依法对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
对特定场所、设施或财务进行合法查封;
对违法物品进行扣押;
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存储的资金及货币兑换;
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其它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依照我国《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任何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立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