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初审与二审阶段的审限方面,若法院决定以普通程序来审理该类案件,一般的法定时间限制为六个月;
如遇特殊情形,原告或被告均可向法庭提出延长审期的申请。
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所需的审限则缩减至四十五天之内。
至于二审程序,其法定审限为三个月,同样地,若存在特殊情况,当事人亦有权向法庭申请延长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