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确存在着追究时效性;
对于已经依法作出的行政罚款,若超出规定期限仍未能及时缴纳的话,行政机关将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法》之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若在两年内尚未被相关部门察觉到,那么此后便不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如果该违法行为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金融稳定以及可能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等方面,则上述追究时效将会被适当延长至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是没有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为当事人对因自身所作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补偿,不包含惩罚性质。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