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到友人使用其信用卡后未履行承诺偿还债务,作为持卡人仅有先自行偿还信用卡欠款之义务,随后才有追偿权对友人提出索诉要求。
原因在于无论信用卡借款是由持卡人自己操作还是被他人滥用,始终银行只会强调并追究持卡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故自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予他人之日起,便已充分表明有关事项所涉及的全部责任皆在持卡人自身承担。
至于如不即刻履约偿还债务,将会引发诸如利费及违约金等系列额外费用,进一步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因此,持卡人应先行承担相应的款项偿还责任,继而寻求与友人进行债务追偿之妥善处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