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到治安处罚的诉讼案例中,如果涉及到对案情内容产生争议的情况,那么便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即进行案件详尽且权威性的鉴定。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法条规定,为了充分披露案件的真实面貌,及时澄清案中的各种争议点,应当指派或聘请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鉴定工作;
而被指定完成鉴定任务的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之后,应该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撰写并提交详细、准确的鉴定意见书,同时需在鉴定意见书上亲笔签字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