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双方无法自行就相关事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规定交由人民法院裁决处理。
在裁决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参考双亲的具体状况,以对未成年子女最为有利为核心原则进行判定。
若父母均在此情况下提出需亲自抚养未成年子女,其中一方如具备以下条件的,则应得到优先考虑:
(1)已经实施了永久性避孕措施或者出于任何原因导致其失去生育能力;
(2)未成年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超过一定年限,突然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将会对其健康成长产生显著不良影响;
(3)该方虽无其它直系或非直系亲属,但另一半却育有多个孩子;
(4)未成年子女与其生活期间,能够对其成长造成积极推动作用,然而另一方却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患,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因此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