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遭受刑事拘留而未必会产生案底。
案底是指经过司法法院审理之后,被判定为有罪者的个人详细资料、曾经犯下的罪行、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的结果等。
具体而言,刑法中所提及的案底,包括以公诉方为主体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而又非主要罪行的被告或被告人,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并对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的必要手段。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拘留并未被纳入刑事处置的范畴之内,它仅仅是在侦查过程中实施的一项强制措施而已,故不应当将其视为案底。
换言之,仅当被告受过实质性的刑事制裁后,才能记载其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