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外地警方在当地采取行动时,通常情况下会与本地区的相应警局取得联系。
针对需要跨区域协调处理的行政案件,应按照规定制作并提交办案协作函件。
当接收到请求协助的函件之后,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有义务予以妥善处理。
若需前往异地实施传唤程序,办案人员必须携带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以及人民警察证等相关证件,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在其配合之下完成传唤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