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遍理解中,签署拆迁协议的一方将被认定拥有相关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拆迁协议需要由签署者亲自签署或授权他人进行代理签署。
若采用后者方式,代理签署者则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其生效的依据,进而使得该房产被认为应属授权者所有。
其次,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在协议关系中,双方均是必不可少的参与方,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将导致协议关系无法诞生与存在。
最后,为了维护协议的合法性,必须确保协议内容是基于房屋拆迁法规所规定的要求而制定的。
换言之,只有符合法规要求的行为才能被视为合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