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拆迁方必须遵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的金额,将相关的补偿安置资金以专项账户形式存入特定的金融机构,并且根据还建工程或者补偿安置的进度,制定出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
2.上述资金应优先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3.在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拆迁方、相关金融机构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共同签订关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协议。
相关金融机构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若金融机构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擅自划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从而导致被拆迁人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则需要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