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货币补偿。
这种方式要求专业估价机构通过科学评估,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偿金额,以此来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产权调换。
这主要是指,将被拆迁房屋与异地或者原地再建的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实现互利共赢。
最后,是结合型补偿。
这意味着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上述两种补偿方式中的任意一种,从而达到最佳的利益分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