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时,我们关注的焦点集中于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然而,若无房产证,拆迁后的补偿方式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具体步骤包括:
首先,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其次,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再次,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接着,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
然后,设立专门用于拆迁资金的专用账户;
随后,申请并领取拆迁许可证;
紧接着,发布拆迁公告;
之后,实施拆迁冻结措施;
再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后,发放、领取补偿款项,并进行房屋的拆除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