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用及补偿事宜的相关规定如下,主要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征收房屋所带来的价值损失补偿;
其次,对于因为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顿所需进行的补偿;
最后,包括对因房屋被征收而导致的生产经营停滞损失的相应补偿。
具体来说,各个方面的补偿标准有所差别,例如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损失的补偿,其标准并非随意设定的,而是必须充分考虑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水平,以此为基础来计算。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另一项重要的补偿费用——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这笔费用主要用来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其数额的确定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分类,并通过每平米单价的形式来计算。
此外,还有一种名为“周转补偿费”的概念,它的作用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时或者寻找临时住处过程中所遇到的不便,这项补偿将会按照该住户的人口数以及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档次划分,然后再以月为周期发放补贴。
此外,为了激励住户积极参与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住户可以选择自愿迁移至郊区居住,放弃由拆迁单位给予安置住房的权力等等,针对这种情况,拆迁部门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案,同时还拥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机会。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并且愿意接受这种替代性的补偿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必须承担起提供符合规定等级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责任,并且要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作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异,进而及时地付给被征收人相应的差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各部分的补偿标准不同,比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