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实施家庭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倘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2、若夫妻双方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呈现出频繁性与持续性的特点,并且对双方现有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尽管经过法院进行情感疏导和法律教育后,施暴方仍未获得受害者的原谅并坚决要求离婚,则应当作出离婚判决。
3、假如某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倘若受害人身心受伤需接受治疗,或是由于家庭暴力导致失去稳定的工作或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亦或是在经济财产权益上受到了负面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给予其优先考虑及适度照顾,让无过错方获得更多权益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