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
虚假资料作掩盖提
取公积金的不当行径,可能导致以下严重影响:
1、
当事人可能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遭受长达五年的禁期,在此期间,将被暂停接受申请人关于
公积金提取、贷款、转账及异地贷款所需缴存证明等相关申请;
2、对该当事人涉及
欺诈性地提款和借款行为将进行详实报告,并传递到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
3、当事人需遵照相关
法规,在规定期限内将先前所取骗取或拟骗取的款项全部如数归还;
4、如果情节特别恶劣且已构成
犯罪的情况下,将会依据现行法律追究其相应
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