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所签订的契约条款里都会明确规定
订金及其对应的责任以及
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若各方
当事人中的任一方未能按照既定的合约规定履行自身的职责或行为出现偏离约定的情形,他/她必将面临法律压力,需要承担起继续完成这项经济任务,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弥补过失,甚至
赔偿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等一系列的法定义务。
根据相应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任何一方明确地表达出对合约的弃权或者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示出其不愿意履行合约义务的意图时,另一方有权在合约到期日之前向其提出
违约责任追究要求。
换句话说,假如在签署
购房契约之后,有人心生悔意决定不再购
买房屋,然而在此过程中却未曾出现任何法律明文规定的
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这位投资者便必须承担起因违反契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