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拆除时,将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同时,对于采用强制手段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行为,也不会得到相应的赔偿权益。
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各职能机构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其对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管职责。
对每一起违反城乡规划条例而进行的非法建设事件,都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鉴定以及处理工作。
对于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及尚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性建筑,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反之,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性建筑,则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