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物权与债权法律效力的问题上,普遍认可的原则为“物权优先于债权”。
对于存在多重买卖关系的商品房而言,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方面表现最为积极的一方,将获得房屋所有权;
如各方均未能成功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属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手续的那一方,将会优先得到房屋所有权;
若各方均未进行过户或预告登记手续,则房屋所有权将归属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一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