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同仅加盖了公章而未有相应的签名,只要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建立在当事人真实且合法的意愿之上,则依然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当人们选择以合同书的方式来缔结合同之时,只有当所有当事人都已签署姓名、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印记时,这份合同才会正式生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
即在签署姓名、加盖公章或留下指纹印记之前,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其主要的义务,并且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和接受,那么此时,这份合同同样可以被视为已经正式生效。
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形式做出了明确要求,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签订,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此规定执行,但只要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其主要的义务,并且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和接受,那么这份合同同样可以被视为已经正式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