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受人接收房屋之后,他们有权对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进行进一步追责。
若经过书面催告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交付了房屋,则买受人可主张开发商赔偿其因此造成的逾期时间部分的经济损失;
若经书面催告开发商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期交付房屋并未提出任何正当理由作为解释,那么买受人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所有由此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负责负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