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男方或女方父母的全额出资购买房产予以赠予其子女并进而将该房产所有权登记至己方子女的名义之下,这种情形被视为仅针对己方子女一方的特殊赠与行为,因此这购房所得的不动产物权理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购房资金是由男女双方的父母联合提供,且所购房产的所有权登记于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个不动产可以被视作依各父母的出资比例共同共有,只要当事人双方没有另行商定的情况存在。
在此基础上,也不排除某些特定情况下,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婚后男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然后将所有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情況,此时意图赠与的对象实际上是夫妇二人,因此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应以共同财产的性质来对待,除非能够找到明确的证据证明确实是有意赠与夫妻中的某一方。
再者,若是在婚前或婚后,男女双方的父母都愿意为此购房行为出资,但最终形成的结果是房产所有人登记至两个子女的名义之下,这就需要我们认定为他们是按照自己父母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这个房产,除非当事人双方有明确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