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婚仪式之后,无论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只要最终未能达成结婚的目标,那么将应该退还彩礼。
然而若是双方已经开始共同生活,并且部分彩礼已被投入到共同生活中的各项支出之中,那么此类因共同生活而被消耗掉的彩礼部分便无需予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