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拆迁补偿能否称之为公益性项目这一问题,答案并非完全肯定,因为拆迁虽然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处理,但其动因却始终离不开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
根据中国国务院制定并在2011年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公益性拆迁的范畴包括国防与外交战略的需求,以及由政府主导推进的能源、交通运输、水资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等等。
2、具体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指出,凡符合以下所有情况且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都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实际需求;
(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举措;
(3)政府组织推动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事业的开展需求;
(4)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程组织实施的对危房密集、基础设施滞后等地区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5)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需要进行的拆迁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