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犯罪而被司法机关拘留在羁押场所中的人员,通常不会产生所谓“案底”。
然而,需明确的是,所谓“案底”实为记载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之相关资料,包括涉案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犯罪行为及细节、审理事宜和裁决成果等具体内容的文献档案。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拘留这一环节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据职能进行,针对直接受到管辖的案件,并在调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的紧急状况之时,对现行犯或涉嫌严重犯罪的个体实施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制裁的主要方式,它仅仅是侦查工作中采用的一项强制程序,故此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形成争议的“案底”。
换句话说,只有真正涉及刑事处罚且包含特定法院判决的行为记录,才能构成我们常说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