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农村宅基地规则规定,农村宅基地乃是农村村民基于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以行政村或者生产队为单位)成员的资格所获得的一种集体性建设用地的权益,这项权益使他们有权利修建自己的住房,且无需支付任何土地费用,具有明显的福利性特征及社会保障作用。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农村宅基地并无法像普通土地那样被转让、买卖或继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农村宅基地上已经建造了房屋结构,那么这部分的建筑将自动成为该农民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可以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继承。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农民仅对农村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