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第十四条规定,所有欲成立合伙企业的组织,均须满足以下五项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拥有至少两位合法且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作伙伴;
其次,需要制定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作协议;
再次,要求各位合作伙伴按其意愿或实际情况缴纳相应的出资;
第四,需要为企业取一个合适的名称,并且在各地区依法占据一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最后,还需遵守相关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根据该法律的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所有合伙企业都应该在其名字中标注“普通合伙”这几个字样。
同时,第十七条也对合作伙伴们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他们应严格按照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以及出资期限来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对于那些选择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的合作伙伴来说,如果涉及到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问题,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