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册程序与公司注册程序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然而,特别指出之处在于,相比于公司,分公司在注册成功之后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而是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存在。
同时,分公司亦无自身专属之名称及章程,缺乏独立的财产权认可,通常须由总公司承担其负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