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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需退出股份,务必满足三大法定条件:
首先,当公司在连续五年内长期未向各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在此期间持续保持盈利状态,同时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具体要求;
其次,若公司面临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转移等情况;
最后,如果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经营期限已经届满,或者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已经发生,股东大会经过投票表决后,修改了公司章程以维持其继续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