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三款项之明确规定,任何总承包商或在工程项目中负责勘察、设计或施工的承包方,若经过发包方的批准,皆可将自身所担任的部分任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实施。
而对于第三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他们需与总承包商或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共同对发包方承担起连带责任。
在此过程中,承包方绝对不能将其所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完全转包给第三方,亦或是将整个建设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不同的第三方。
同时,承包方也被严格禁止将工程分包给那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此外,分包单位也同样被禁止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出去。
在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方面,承包方必须亲自完成,不得假手他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