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向来秉持着无偿公益的原则。
具体而言,法律援助乃是指,在国家司法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包括各个环节以及不同层级在内,针对那些因为经济拮据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通过常规途径获取法律救助从而维护其基本社会权益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诉讼费用等方式,给予他们全方位的法律援助与支持。
法律援助中心乃为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机构之正式称谓,各直辖市、设有地区的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所授权的司法行政部门,有权依据实际需求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