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建筑工程方面的合同是无法随意解除的,除非经过双方共同商讨并达成一致意见,或在满足特定情况下才得以解除合同:
首先,如果由于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
其次,在合同义务履行期尚未结束的前提下,若乙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动暗示其将无法按期履行主要债务;
再次,如乙方推迟履行主要责任,且经过甲方催促后,仍然未能在合乎情理范围内完成该项任务;
再者,乙方的延迟履行债务行为或存在其它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难以达到;
最后,倘若出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实际情况,也可考虑解除建筑工程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