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并非要约人。
所谓要约人,乃是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之请求或建言者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招标公告实属要约邀请,而招标则构成要约行为,而投标人为响应要约之人。
所谓要约,即是希望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满足如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其内容必须具备明确具体之特性;
其次,须清楚地展现出其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便将受到此种意思表示的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