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和转包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
在工程分包过程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均需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连带责任,然而,在转包的情况下,原承包人及转承包人并不须共同承担此项责任。
前提条件仅限于,如果分包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并非建筑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任务,或者分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证明的单位,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合法。
然而,经过发包方的默许或同意,法律对此类行为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但转包仍然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范畴。
此外,工程分包与转包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分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法行为,而转包则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
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