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恶问题,其涉及的犯罪种类众多,包括但不限于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以及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护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正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可获得减刑。
其中,具有以下某种重大立功标志之一者,亦可酌情获得减刑待遇: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要犯罪;
(2)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行为且经过查实;
(3)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成果;
(4)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舍己为人,事迹突出;
(5)在对抗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杰出贡献的行为;
(6)对于国家事业及社会发展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涉恶罪犯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