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为具有法定抚养及扶助关系,并且在户籍上列入同一名册并持久性地居住于同一屋檐下的亲属。
主要包含如下几种情况:
(1)合法配偶;
(2)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或者丧失劳动力、收入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的成年子女,其中户籍已经迁离本地,但仍在本地上学的大中专同学亦属于此类范畴;
(3)祖辈(含外祖辈)与失去父母的孙辈或外孙子辈;
(4)子女与其没有生计来源的父母;
(5)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与失去父母的年幼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成年弟妹。《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