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乃是以暴力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公开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毁坏其美誉的恶劣行径。
此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即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人格尊严与名誉至上的权利。
其次,在犯罪行为的客观层面上,本罪要求必须实施了通过暴力或其他不道德手段,并公然地贬低他人人格以及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且情节相当严重。
再次,从犯罪行为的主体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应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便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在犯罪行为的主观层面上,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直接的故意心态,且其行为目的在于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而间接故意或过失则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