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致力于及早清偿所欠信用卡款项,以免耽误不测。
然而,对公共机构以及某些行业来说,故意拖延或拒付此事却可能导致其他严重风险。
就具体而言,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一种明显违反法规的行为,被视为具有违法性质。
如持卡人行径以进行非法财产占有所为目的,超越了相关规定所划定的最高限额或者最长期限透支资金,且经过发卡银行加以两次警告并催收后,超出三个月仍然没有偿还欠款,即构成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条件。
这种行为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对于未来贷款和个人声誉都可能造成很大影响;
其次,将产生利息,其按照日息百分之零点零五来计算,自消费之日开始计息;
第三,还将引起滞纳金的产生,相应的比例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以月计收;
第四,有可能面临银行的法律诉讼威胁;
最后,自还清欠款之日起的第五个年头内,可能无法在任何银行办理与信贷等相关业务有关的事宜。《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