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盗机动车辆在肇事过程中应由哪个主体负责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个问题,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盗窃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侵权,盗窃者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即使盗窃者和实际驾驶者并非同一人,但若事故责任完全归咎于被盗机动车辆,那么实际驾驶者和盗窃者仍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盗窃、抢劫或抢夺所得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实施盗窃、抢劫或抢夺行为的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当盗窃者、抢劫者或抢夺者与机动车实际使用者非为同一人时,若交通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于该机动车,则盗窃者、抢劫者或抢夺者以及机动车实际使用者均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