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感到不满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投诉。
倘若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持有疑义,那么可以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开始算起,在第三天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该申请应明确地列出申请人的复核要求及详细的理由以及支持该申请的关键证据。
在确认申请后的复核期内,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则该复核程序将自动终止。
此外,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无法发起重新认定的申请,同时也无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表达自身对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并详细阐述相关理由。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需对其进行当庭质证。
对于对该认定书持不同意见的当事人,可向法庭陈述自身观点,人民法院亦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据此确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