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了
定金且双方就合同细节进行磋商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而使合同无法生效时,此情况并不适用于适用
定金罚则,此时
定金可以退还;
然而,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参加磋商或者擅自改变了
购房协议中已经确定的条款使得交易无法实现时,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定金罚则,且定金在此种情形下是不予退还的;
另外,若因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以及政府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一方拥有充分的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也不适用于定金罚则,此时定金是可以退还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