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监理人员工作疏漏而引发的工程建造质素问题,现行法例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工程监理由必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
其次,严禁任何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自身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擅自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严禁工程监理单位将其监理业务转包于其它单位或个人;
最后,工程监理单位倘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商,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商存有上下级关系或其他利害冲突,则不得参与负责此项目之工程监理事务。
面对此类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具体条款,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同时对此类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担负监理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严格要求,确保其拥有足够的资历和能力来胜任这份职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