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依据条款规定,物业提供收费服务需参考第七条之依据,以建筑物总面积为主要收费标准基础。
对于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模式的物业费用收取情况下,有定价权限的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与房地产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协作,根据各物业管理服务级别标准及其他关键因素,共同制定出相适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区间,并且需定期进行公示公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