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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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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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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赔偿问题需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合同约定了解除赔偿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依约解除时按约定执行。若约定无赔偿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解除时通常无需赔偿。 若合同未约定,法定解除中因违约导致的,守约方可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协商解除时,双方可重新协商赔偿问题。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解除及赔偿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遇到法定解除情形,守约方及时收集违约证据,主张赔偿。 3.协商解除时,双方积极沟通,达成合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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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写了解除合同有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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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赔偿问题时,若约定有赔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依约解除合同时,另一方能按约定获得赔偿。 (2)若约定解除合同无赔偿,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解除时通常无需赔偿。 (3)合同未约定时,法定解除因违约导致的,守约方可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协商解除时,双方可重新协商赔偿问题。 提醒: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解除合同赔偿条款。遇到合同解除赔偿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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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合同条款 若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有赔偿,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一方依约解除合同时,另一方能按约定获得赔偿。 若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无赔偿,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解除时通常无需赔偿。 (二)合同未约定的处理方式 法定解除情况下,若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 协商解除时,双方可就赔偿问题重新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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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写了解除合同有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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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约定的情况:查看合同具体条款,若约定解除合同有赔偿,且不违法,对双方有约束力,解约时另一方可获赔;若约定无赔偿,是双方真实意思且无欺诈胁迫,解约通常无需赔偿。 2.合同未约定的情况:法定解除时,因违约解约,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协商解除时,双方可重新协商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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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解除有无赔偿要看是否有约定及具体情况。有约定且合法则按约定,未约定时法定解除因违约可索赔,协商解除可重新协商赔偿。 法律解析: 合同中关于解除合同有无赔偿的问题,首先需查看合同具体条款。若约定了解除合同有赔偿,且该约定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依约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就能按约定获得赔偿。若约定解除合同无赔偿,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况时,解除合同通常无需赔偿。要是合同未作约定,法定解除情形下,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而协商解除时,双方能够就赔偿问题重新进行协商确定。如果您在合同解除赔偿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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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经济损失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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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实际财产损失时,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像因名誉侵权导致客户流失、订单取消这类直接经济损失,就按此方法确定赔偿。 (二)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比如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增加的收入或者减少的成本。 (三)被侵权人和侵权人能协商一致赔偿数额的,按约定进行赔偿。 (四)协商不一致,被侵权人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侵权行为情节、侵权人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此条虽针对财产,但确定名誉侵权经济损失也可参照合理计算方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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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经济损失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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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有名誉侵权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算,像客户流失、订单取消造成的直接损失。 2.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时,可按侵权人侵权获利算,比如其因侵权增加的收入或减少的成本。 3.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则按约定赔;协商不一致,被侵权人可起诉,法院会结合多种因素酌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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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经济损失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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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名誉侵权经济损失计算方式有按实际财产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计算,也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法院酌定。 法律解析: 当遭遇名誉侵权,经济损失计算有多种途径。若存在实际财产损失,可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计算,像因名誉侵权致使客户流失、订单取消这类直接经济损失就适用此方式。若难以确定实际损失,可依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计算,涵盖其通过侵权增加的收入或减少的成本。若被侵权人和侵权人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可按约定赔偿;若协商无果,被侵权人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结合侵权行为情节、侵权人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若您在名誉侵权赔偿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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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经济损失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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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誉侵权经济损失计算方式灵活多样,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有实际财产损失时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比如因名誉侵权导致客户流失、订单取消带来的直接损失。 2.若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可依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涵盖其通过侵权增加的收入或减少的成本。 3.被侵权人和侵权人能协商一致赔偿数额的,按约定赔偿。协商不一致,被侵权人可起诉,由法院结合侵权行为情节、侵权人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建议被侵权人及时收集相关损失证据,如订单取消凭证、客户流失说明等。与侵权人协商时保持理性,若协商不成尽快起诉,借助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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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经济损失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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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名誉侵权存在实际财产损失时,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比如因名誉受损导致客户流失、订单取消,这些直接经济损失就是赔偿依据。 (2)若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可依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计算,涵盖侵权行为带来的收入增加或成本减少。 (3)被侵权人和侵权人能协商一致赔偿数额的,按约定赔偿;协商不一致,被侵权人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情节,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提醒:名誉侵权赔偿计算较复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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