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每户仅能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如遇擅自转让、出售或者租赁住宅用地上房屋等行为,此后欲再次提出申请建造新居所的请求将不得获批。
由此可见,尽管法律条文中已对农民私下转让或出租自家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做出了明确限制,然而由于受让方通常为该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式成员,因而往往可以突破宅基地不可转让的限制。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若该村集体对此表示反对,那么此类房屋的转让交易也无法顺利完成。
因此,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在决定转让农村自建房之前,务必先征求并获得村集体的同意。
同时,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时,还应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示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