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并未规定必须签订为期一年的租约。
事实上,租赁期限可以由合同各方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若超过此期限,则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无论是在租赁期间期满后还是续订过程中,双方都需注意确保租赁期限自重新订立之日起不会再超出20年的上限。
当租赁双方未能就租期达成共识或对此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时,往往会导致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这种情况下将会被判定为不定期租赁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