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在处理因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各类纷争时,亦有调解之权责。
具体而言,交管部门将指定两位合适的交通警察依照相关法规及流程,主持并推动此项调解工作。
经过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和彼此之间达成共识之后,交管部门会着手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以作为此次调解的最终结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所达成的协议非如司法裁决那般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它必须依赖于参与调解者的自愿合作和严格遵守,才能够确保其有效性和约束力。《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